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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2021年一季度财税政策全集

德新税悟 2021-12-09

学习财税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必须要时时学、日日学,不断更新,才能更好更全面的掌握最新的财税知识。


本政策集锦按照倒序时间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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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财税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主要内容:

(1)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小微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3)易地扶贫、福建平潭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4)保险公司准备金等六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主要内容:

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精简附表数量: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二)优化主表栏目: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三)调整填报方式: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

主要内容: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5.《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

主要内容: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主要内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7.《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2021年2月财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主要内容: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

主要内容:对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的部分条件进行明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主要内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明确,主要包括年度汇算内容,汇算纳税人范围,无需汇算纳税人范围,汇算的办理方式、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和扣除项目及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等要求。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主要内容:公告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7.《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 )

主要内容: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主要包括试点内容、试点单位条件、试点验收条件和有关组织及方案报送要求。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

主要内容:落地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政策。

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是指: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以主题公园进口游乐设备为例:若一家落户海南的大型主题公园从国外进口售价1亿元的游乐设备,可以节省1300万元税费。

2021年1月财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 )

主要内容: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现金的权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

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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